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致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为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之第三人保险。性质上是填补损害保险责任保险。其构成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须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致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为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之第三人保险。性质上是填补损害保险责任保险。其构成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须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

责任保险是什么  第1张

责任保险的发展

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独立体系的保险业务,开始于 19 世纪中叶,发展于 20 世纪 70 年代。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称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使保险业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和人身风险后,扩展到保各种法律风险。

在责任保险发展的最初几十年,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直至 20 世纪中叶,随着社会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终于使责任保险在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的工业化国家得到了全面迅速的发展,进入了黄金时期。虽然责任保险发展的时间相对其它保险而言非常短,但是目前已经成为具有相当规模和影响力的保险险种。

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产保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的责任险业务是非寿险公司的支柱性险种,责任保险市场自 20 世纪后期即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 45%一 50%;在欧洲国家则占 30%左右,有的国家高达 40%;日本也达 25~30%。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发展责任保险业务,这一指标的全球平均数为非寿险业务的 20%以上。责任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责任保险的特征

第一,责任险与财产险不同,财产险的目标是补偿特定资产损失(车辆与固定的财产),责任险为被保人向遭受损失的第三方赔偿。所以因为许多个人与组织的活动都会对第三方造成潜在不良后果,这种保险因而可以在个人与商业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第二,由于购买责任保险的目的是杜绝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所以该保险的发展在常见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对法律与监管环境的敏感度很高。例如,强制责任险是政府的一种工具,用来解决许多涉及公众权益的问题,如公众的健康与环境。

第三,与其它传统的业务相比,保险人难以对责任风险进行评估。责任保险属于一种“长尾”式的业务特例,其索赔在保单过期很长时间之后仍要充分地开发。特别地,由于无法预知法律环境中的潜在因素与不利于己的变化,保险人常会受到索赔频率突然提高、索赔金额突然上升等问题的困扰。而且司法体系在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形成中起主导作用。

责任保险的种类

(一)按承保的方式划分

广义的责任保险种类繁多,按承保的方式划分,可把责任保险分成两大类:

1.作为主要险种的附加险,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部分、船舶保险的碰撞责任等。

2.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这是狭义的责任保险。

(二)按照责任发生的原因划分

按照责任发生的原因划分,有过失责任保险和无过失责任保险。

1.过失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过失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场所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厂家责任保险等。

2.无过失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无论有无过失,都要对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有以下几种: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核电站责任保险等。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环境要素

1、风险环境

风险环境是影响责任保险需求的首要因素。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发展十分迅速,2003 年,人均 GDP 首次超过 1000 美元,达到 1090 美元,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及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个人和组织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在不断增加,所面临的事故风险也就会不断增加,西方工业化国家发展的经验表明,人均 GDP 在 1000—3000 美元的区间,是各类事故和民事法律责任纠纷案件的高发期。

有资料显示全国平均每天发生 7 起一次死亡 3 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每 3 天发生一起一次死亡 1O 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个月发生一起一次死亡 3O 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每年因事故造成 7O 多万人伤残,每年约 7O 万人患各种职业病,每年发生的侵权案件约 470 多万件,涉案金额 5900 多亿元,而这些风险和涉案金额大多属于责任险承保的范围。面对众多的事故及风险,责任保险应该成为一种防范和化解各种事故风险的有效手段。

2、经济环境

责任保险的发展与一国的经济条件密不可分,责任保险的发达程度标志着一国保险业的发展程度,而保险业的发展又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据预测,到 2010 年我国人均 GDP 将到达 1900 美元,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保险业的超过 30% 的年均增速,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总体上也呈递增的趋势。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 2006 年、中国保网,经整理而得。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消费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为责任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尤其是近年来国民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第一产业比重日趋下降,与责任险发展较为密切的第二、三产业,如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的比重则不断上升,煤炭、建筑已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这些领域安全隐患较大,是责任事故的高发区,但经营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却较弱,一旦发生事故,公众的生命和财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责任保险在这些领域大有作为。

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的经济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从产业结构、城市化水平、贫困人口数量等指标来看,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国民生产总值中农业产值仍占较大比重,这些都给财产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

3、法律环境

责任保险赖以生存的基础在于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一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不仅有利于公民和法人的责任划分,同时也会增加公众的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刺激责任保险的需求。

近几年我国的法制环境已经得到大大的改善,陆续颁布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民和法人的责任风险意识,有利的推动了责任保险的发展。但我国的民法体系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首先,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文解释及表述不够系统和完善;其次,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侵权法体系,如《产品责任法》、《劳工赔偿法》《隐私法》等,这些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欧美国家责任保险发达的有利支撑和保障。而在我国由于此类法律法规的缺失,无法对于某些本来具有侵权性质的行为实现法律的硬约束,例如缺少《劳工赔偿法》和其它强制约束,受短期利益驱使的煤矿经营者便心存侥幸,不会购买雇主责任险。采煤大省山西的 I 临汾市,是在煤炭行业中商业保险开展得最好的城市,但据报道 2003 年该市“四证”齐全的 500 多户煤矿,只有 3O 户左右投保雇主责任险,占比仅有 6%。第三,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尚不够充分,如环境权、隐私权、知情权等,这些都不利于公众风险意识的增强,使得责任保险的作用无法凸现。

4、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文化主要包括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价值观、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道德规范等内容。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生死由命、息事宁人”等观念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的主动维权意识较弱,遇到侵权事件发生时抱着能忍则忍的态度,放弃索赔而不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害人一方则以种种借口减轻经济赔偿甚至逃避责任。社会公众对于责任保险认知程度较低,保险意识不强也是现阶段存在的客观事实。另有一些经济主体抱有计划经济体制时的“经济损失全有国家来赔”的想法,对责任漠然视之。应该看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公民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近年来由责任风险所引起的投诉和纠纷不断增加即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如据中消协统计,2006 年全国各级旅游质监所共接到投诉 39006 人次、11570 件,比 2005 年增加 3443 件,同比增长 49.03% 。公民维权、索赔意识的增强将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保护机制,显然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事情。